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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互联网诊疗①互联网诊疗规范化发展进程再提速

2021-11-24 14:48:16 来源:晶报网

开栏的话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从医疗机构、人员、业务、质量安全等方面对从事互联网诊疗的机构和地方监管部门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相关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透露出“让医疗归医疗、让药归药、让技术归技术”的监管思路,将促使互联网诊疗服务更加专注于用好数字化手段进行疾病诊治和健康维护,进一步推动互联网诊疗行业合规、有序、可持续发展。从今天起,本报开设专栏,邀请互联网诊疗从业者分析和展望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未来。

本报记者 陈晓曼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在2018年9月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3个文件后,针对互联网诊疗服务起草的又一份重磅文件。文件虽然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已传递出构建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体系的“强监管”信号,引发业内广泛关注和讨论。

传递出“严肃医疗”的价值导向

“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特点是遵循了线上线下监管一致的原则,表明互联网诊疗并非‘法外之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互联网及人工智能办公室主任林辉说。互联网诊疗的本质是医疗,质量安全是底线也是红线。征求意见稿透露出监管趋严的信号,也显示出医疗安全的底线不容突破。“此次出台的监管细则对互联网诊疗信息流转的全过程、全方位都进行了规范,将推动我国互联网诊疗行业从野蛮生长阶段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林辉说。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诊疗的社会认可度不断攀升,我国互联网诊疗行业短时间迅速成长。然而,部分缺乏必要资质的平台进入这一行业后,在一味追求市场化的过程中,偏离了“数字化手段为传统医疗行业提质增效”的初衷,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导致外界对互联网诊疗产生偏见。比如,有些人认为“互联网诊疗的主体业务就是卖药”。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局长焦雅辉就曾评价,互联网诊疗是一把双刃剑,人民群众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风险。这些风险一是互联网诊疗平台的资质,二是互联网诊疗服务的质量,只有资质和质量都合乎要求,才等于安全。

此次征求意见稿直指目前互联网诊疗行业存在的弊病,对先卖药后补方、药品回扣等违规行为提出明确禁止,划清了医疗、医药和技术服务之间的边界;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明确要求。业内多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监管细则将让从业人员和机构有据可依,进一步助推互联网诊疗回归到“严肃医疗”的本质。

“在实际的互联网诊疗过程中,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基本都是按照监管细则中的要求提供服务的,所以受到的影响有限。相比之下,监管细则对互联网诊疗企业的影响更为深远。”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互联网医疗中心主任任添华说,“实力不足、精力不济、业务不规范的企业或将陆续被行业淘汰。”

微医董事长廖杰远也表示,征求意见稿里提出了多项针对互联网医院信息技术平台的要求,这大大抬高了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成本。未来,只有前期技术积累到位、运营经验丰富且具有完善合规体系的专业型企业和大型平台,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仍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细则

在监管细则出台之前,就有声音认为,卫生健康行业对新业态的态度有些保守。对此,林辉说:“这恰恰相反。”林辉表示,医疗行业对新技术始终保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因为正是科技的发展才推动医疗行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现在,国家对互联网诊疗行业加强监管,并非因为保守,而是出于对生命的敬畏。监管的目的是让互联网诊疗行业实现健康、规范、可持续性发展。”林辉说。

不过,林辉也提到,在一手抓规范的同时,另一只手也要想办法把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监管细则的内容得到了行业的普遍认可,但里面也有一些内容需要结合大环境进行调整,使其更符合当下的医疗需求和互联网特性。

林辉举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大专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积极性并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可否由他的团队代其服务?”林辉说,“这样的操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不宜马上全部放开,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一些互联网医院先行试点,再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管细则进行完善。”

任添华也提到,互联网诊疗监管是个复杂的问题,文件很难做到一步到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行业要有足够的耐心,并且积极参与其中,贡献经验和智慧。”任添华说。

这份征求意见稿在文末也提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细则的实施办法。专家指出,国家出台的监管细则是一份指导性文件,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和争议,不断完善细化监管条款,推动互联网诊疗行业向着更规范、更高效的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y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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